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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07-02 00:26:16) 标签: 房产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上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党磊《又名党大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党店镇党店村14组。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07-02 00:26:16)

标签: 房产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上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党磊《又名党大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党店镇党店村14组。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荒途,男,7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党

  店镇党店村14组。

原告党磊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    的上政土(2011)122号“关于注销党店镇党店村十四组村民    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决定”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    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及应诉通    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    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张荒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上政土    (2011)122号“关于注销党店镇党店村十四组村民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群众举报,县政府依法组织人员对党店村十四组村民党磊所持有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了审查。党磊,又名党大磊,系党国松之子,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生,住上蔡县党店镇党店村14组。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宗地坐落于党店镇益青园东侧。地号1—2,图号5。四邻为:东至坑、南至党建伟、西至道路、北至党国松。证载面积为东西14.5米、南北7.0米,面积101.5平方米。

该宗地是党磊之父党国松用现金20000元购得两处宅基地的其中之一;2001年不满十八岁的党磊申请宅基地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没有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程序违法;2001年12月批准党磊用地时,党国松、党磊一家已实际占有多处宅基地,又骗取批准取得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宗地自2002年1月17日办证后多年未建房。党磊所持有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 60号文件核发的。

 综上所述,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宗地系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60号文中批准党国松、党磊用地的内容应予以更正;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党磊不满十八周岁,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得安排宅基用地。根据《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60号文中批准同意党国松、党磊用地的内容;注销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2011年1月12日批示的请求;2、2010年4月14日文化娱乐招生广告;  3、2010年4月14日党店村民委员会公告;4、2010年11月29日党店镇人民政府公告;5、2011年1月4日证明;6、2011年1月5日白卫星证明;7、2011年2月23日党店村民委员会证明;8、户籍证明(党国松、党建委);9、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农村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申请用地报告书;10、2011年3月21日对党国松的询问笔录;11、2011年3月28日对党望的询问笔录;12、2011年3月28日对党运涛的询问笔录;1 3、2011 年3月21日对党建委(伟)的询问笔录;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5、行政处罚告告知书;16、驻政复决字(2011) 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7、立案呈批表;18、上蔡县党店镇政府通知及送达回证;19、党磊户籍证明;20、委托书及公函; 21、照片及草图;22、党店国土资源所调查报告;23、2011年3月30日调查报告;24、案件讨论笔录;25、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26、文件草稿封面纸2张;27、决定书草稿;28、送达回证;29、上政土(2011)68号“关于注销党店镇党店村十四组村民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30、上政土(2011)82号“关于撤销上政土(2011)68号文的决定”。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向所在村、组提出申请,村组按程序上报审批。2001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上政土[2006]号《关于党店镇2001年度第三批农民住宅用地的批复》。批准党店村委14组的一宗土地《长14.5m,宽7m,面积101.5m》由原告作为住宅使用。2002年1月17日,被告为原告颁发了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1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人发出通知,对原告所持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予以信访立案审查。之后,原告向被告举证了宗地上有建筑物的数张照片等证据。证明宗地并非空宅,而是有建筑物,原告正在管理使用该宗地、行使使用权。可被告不顾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在权力干预和私情作用下,违法于2011年5月6日作出上政土[2011]68号文件,注销了原告名下的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1年5月23日,被告作出上政土匠[2011]82号文,撤销了上政土[2011]68号文。2011年8月12日,被告又做出上政土[2011]122号《关于注销党店镇党店村十四组村民党磊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决定: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 60号文中,批准同意党国松、党磊用地的内容;注销党磊所持上集用 [2002]字第16191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1年8月16日,上政土[2011]122号文送达至原告代理人,代理人予以签收。原告认为这一具体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违反法律等。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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