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3 15:18 我要投稿
互联网法律法规常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九不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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