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05 09:09 我要投稿
我市困难救助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确保到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市民政局每周五在本报推出《精准扶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栏目,从农村低保的各项政策到全市民政部门如何发挥民政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一一解答,以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市民、读者、网友可以积极互动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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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读者冯振华向本报咨询,他是一位重病患者,爱人无工作,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特困对象,他问如何办理申请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各县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
2.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单据等材料;
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住院救助程序。1.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县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协议开展同步结算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由接诊医疗机构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民政局)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后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2.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重点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手工结算。重点救助对象跨省、市、县区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再凭所需材料,视当地实际情况到乡级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所需材料,视当地实际情况到乡级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程序。低收入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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