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8 14:30 我要投稿
县乡人大换届知识问答(4)
县乡人大换届有关问题解答
22.问: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只能按选区推荐提名。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有关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应选。
23.问:选举法规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指哪些人民团体?
答: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24.问: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名还是按差额数提名?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每位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均应按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提名。
25.问: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答: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198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同时,应按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 5日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26.问: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答: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中十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27.问:直接选举时,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28.问: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1 5天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7天公布,可否在法定日前公布?
答: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时间的规定,分别是指不得迟于选举日前20天、15天、7天公布。可以在法定日前公布。
29.问: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答: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不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1/3~l倍)。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候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算,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上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1/5~l/2),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多差额比例(1/2),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30.问: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以确认代表资格而出缺的代表名额,可否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
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部分人当选有效而造成的代表名额缺额,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应该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另行选举,不能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
五、投票选举
31.问:直接选举时,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需要照顾的党外人士、妇女等方面的候选人很难保证,怎么办?
答: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包括需要照顾的其他方面的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经过介绍工作,如果多数选民不赞成,可以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民主选举必须尊重选民的意愿。对任何候选人,不能要求保证当选,不要硬性强调代表的构成比例。
32.问: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如何计算?是否应将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计入?“参加投票”和“参加选举”是指发出的票数,还是指实际投的票数?
答: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只要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以及到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和超过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举就有效。选民如不能亲自参加投票,委托别的选民代为投票,也应该认为是参加了投票选举。这里的“参加投票”和“参加选举”的含义相同,均指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
33.问: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选举委员会应统一规范。对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以及有关要求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可以采取与全体选民见面、与选民代表见面或走访各选民小组、走访选区各单位,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问题。
34.问:直接选举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
答: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另行选举则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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