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7 09:5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市工商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您好,请介绍一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几年来,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在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在监管实践中,涉及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国家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为?
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暂行办法》采用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还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共包括以下5种类型: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
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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