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2 20:4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另查明: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记载:小岳寺望东湖村五组,土地使用者马亚平;地址:望东湖;地号:153;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74平方米;合法用地:167平方米;建筑用地:60平方米;用途:宅基地;用地来源:老宅;批准用地机关:县土管局;批准用途:住宅;批准使用权限:长期;使用证号:0411289;四至:东至:马亚华;南至:过道;西至:马华伟;北至:空地。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是其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由其所在地的小组提供确权材料,并由所在村委签字属实后,报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经庭审查明,原告马亚平在该争议地东侧已合法拥有一处住宅,且上蔡县人民政府已为其进行了土地登记。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故原告马亚平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再拥有第二处宅基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华伟颁发土地使用证是1991年,而当事人兄弟之间分家是1998年,造成实际居住与土地证不相符,是由于其家庭内部分家后居住混乱造成的,与政府的颁证行为无关。故被告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华伟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侵犯原告马亚平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亚平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亚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杨贺炜
审判员 刘惠民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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