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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引入和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化官民纠纷

[摘要]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廖润生 ) 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汝南法院将协调和解机制引入行政审判,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机关和法院公信力。 建立对话机制。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在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各方当事...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廖润生 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汝南法院将协调和解机制引入行政审判,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机关和法院公信力。


   
建立对话机制。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在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协作意识,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的程序参与权,合理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使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向法官全面陈述事实、发表见解等机会,以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

   
多元化和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路径,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协调积极参与、司法协调为后盾的社会矛盾协调工作体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主审人、庭长、合议庭、主管院长和院长交叉协调的立体协调和解网络。建立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协调机制,使矛盾纠纷通过每个环节都得到进一步的弱化,让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注重和解方法。加强协调方法和技巧的灵活运用,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询问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查清案件事实,找准案件焦点,明确责任,从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以理服人促和解。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多跑、多说,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公心、耐心、热心和细心打动当事人,从而达到和解效果。

   
加强协调。《行政强拆法》颁布实施后,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增多,涉案范围广、利害关系人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极易产生群体性行政案件,因此加大该类案件的协调和解力度。征得双方同意后中止案件审理,确保协调时间,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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