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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小路、马德民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路,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5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民,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女,36岁,汉族,干部, 住平舆县古槐镇北环路17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井红,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路,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5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民,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女,36岁,汉族,干部, 住平舆县古槐镇北环路17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井红,男,192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5组。

委托代理人熊中卫,平舆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小路、马德民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小路、马德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华、被上诉人马井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中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马井红有四个子女:长子马小路、儿子马全德、儿子马德民、女儿马小贺,现均已成年成家。1994年原告之妻去世后,原告先后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或给付生活费独自生活。从2007年至今原告随马全德生活。因赡养之事原告与二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起诉来院。庭审中,原、被告曾达成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00斤、生活费500元的协议,庭后原告又表示不同意庭审调解意见。另查明,被告马小路于2008年4月份给付原告马井红小麦200斤及现金28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马小路、马德民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马井红小麦200斤、人民币800元,从2009年起每年的1月1日给付。2008年的200年小麦和8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原告马井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小路、马德民各负担25元。宣判后, 马小路、马德民不服,以马井红应由其三个儿子轮流赡养的方式赡养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马井红现已年迈,上诉人马小路、马德民对其父马井红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等义务。原审法院根据马井红现与其子马全德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方式所作判决正确, 上诉人马小路、马德民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马小路、马德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全 章

审  判  员  孙 卫 国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喜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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