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4 12:4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陈浩)司法实践中,不但要讲法理,更要符合情理,因案制宜、追求和谐则是处理案件的根本。近日,泌阳县法院精心化解了一起情况特殊的离婚案件。
原告朱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补办结婚证);于2012年5月16日生育女儿熊一某,于2014年农历9月5日生育儿子熊二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现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一男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房产归儿子所有。
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案件的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进行了联系,在沟通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于2014年8月份发生了车祸,身体高位瘫痪,只有手臂以上的部分能够活动。想到情况特色,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定下开庭时间,让原被告到庭开庭,虽然不违法,但是却不利于案件的化解。想到此,承办法官随即到被告熊某家中进行调查,发现被告确实卧床不起,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查明两人于2012年5月16日生育女儿熊一某,于2014年农历9月5日生育儿子熊二某。考虑到被告的情况特殊,承办法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积极了解了到被告的想法:因为原告是1988年出生的人,现还年轻,我现在这样了,也不想耽误人家,离婚可以,但是我已经不能生育,婚生子由我来抚养。了解具体案情后,承办法官把原告叫到了被告家中进行调解,开始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但是,经过法官从法理与情理的劝说,最终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条件,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财产不再分割。
此起案件的化解,从婚姻法角度来讲,夫妻之间应有互相帮扶的义务,按照法理和情理来讲,原告应对被告有帮扶的义务,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被告为原告的以后着想,愿意离婚;另外,原、被告的小儿子还在哺乳期,按照法理来讲应该跟随母亲(原告)生活,但是,考虑到男方(被告)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努力达成了原、被告之间的调解,这起案件的调解处理方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法理与情理有机统一的高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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