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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摘要]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确保到 2019 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市民政局...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确保到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市民政局每周五在本报推出《精准扶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栏目,从农村低保的各项政策到全市民政部门如何发挥民政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一一解答,以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市民、读者、网友可以积极互动参与讨论。

       电话:0396-2672889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的功能和救助作用,我市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589号),全面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且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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