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1 09:05 我要投稿
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确保到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市民政局每周五在本报推出《精准扶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栏目,从农村低保的各项政策到全市民政部门如何发挥民政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一一解答,以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市民、读者、网友可以积极互动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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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力公司读者冯晓亮致电,他上蔡老家有一远房亲戚,今年81岁且无子女,他问这样的老人是否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怎样才能进入五保救助行列,五保对象救助标准是多少。
市民政局: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程序如下:(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特困人员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终止。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现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如下:根据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驻民文〔2016〕45号),从2016年1月起,我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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