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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研究讨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摘要]代表委员研究讨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就保护大水缸建言献策 多人建议,要加大对污染水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晚报记者 王 捷 文 / 图 代表、委员们在认真地研究讨论。 饮用水安全不仅关乎民生大计,还关乎我们在座的每个人,甚至我们的子孙后代。今天邀请你...

 代表委员研究讨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就保护“大水缸”建言献策

多人建议,要加大对污染水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晚报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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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们在认真地研究讨论。

“饮用水安全不仅关乎民生大计,还关乎我们在座的每个人,甚至我们的子孙后代。今天邀请你们来,就是要研究讨论《驻马店市板桥水库和薄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你们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是在替他们发声,不要说空话套话,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113日、4日,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邀请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就《驻马店市板桥水库和薄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德轩主持会议时,对委员、代表们提出希望。

《驻马店市板桥水库和薄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是我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后筹备的第一个地方法规,截至目前已召开座谈会6次、专家论证会3次,修改30余次。代表、委员在讨论中就《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

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市政协委员高孟元在发言中说:“立法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可行性。针对水源保护的源头、沿线、水面都要兼顾,举措一定要具有刚性,奖惩分明。”

市政协委员高其良则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应当”字眼缺乏刚性和强制性,不够严厉,应该改为“必须”。比如,将“应当组织开展”改为“必须组织开展”。他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制订的处罚标准有些低,建议提高处罚标准。

市政协委员赵伟说,《条例》(草案修改稿)通篇没见“禁止”两字,感觉不够严厉。另外,惩罚力度小,缺少震慑力,希望制定时措辞严厉些。

“《条例》(草案修改稿)没有突出刑事责任,上升为犯罪行为的应该明确刑事责任。”市政协委员朱青霞说。

市人大代表张彦政建议,将有损水质的企业强行关闭,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谷奎山建议,凡造成污染的企业、养殖场都应该取缔,乡镇的污水也要治理达标排放。制定法律不能考虑眼前的利益。

 王东升是省、市人大代表,他发言的时候显得有些激动。“两个水库我去做过几次调研,有些污染触目惊心。我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取缔、关闭对水源产生污染的养殖厂、石材厂、垃圾处理厂。另外,要加大处罚力度,凡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要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王东升说,不能为一个地方、一个企业、一个人的眼前利益牺牲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我们的青山绿水。

市人大代表侯灵敏表示非常赞同王东升的观点。她认为,凡是关乎“大水缸”安全的都要硬起手腕。

市人大代表刘霞则认为,对水上餐饮场所不能只罚款,应该直接取缔,不允许经营。

对做出牺牲的百姓要有补偿措施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利民的大事,但作为水源地附近的居民和企业可能会做出一些牺牲。”市政协委员吕先坡说,要让《条例》(草案修改稿)没有阻碍地实施,就应该考虑对做出牺牲的百姓和企业做出补偿和引导。《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要有具体可操作的补偿办法和措施,对老百姓按人均或亩均制订补偿标准。

市政协委员刘业鹏建议不仅要制订补偿措施和标准,还要明确由谁来补偿。“是市里补偿,还是县里补偿要明确,不然执行时会有难度。”刘业鹏说,生态补偿问题也应该量化,农民减产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都应该有具体表述。

市人大代表刘华伟也建议对水源地附近居民和企业应该有补偿措施,建议拆迁过程中对有证的进行评估补偿,对无证的进行合理补偿。

保护区范围应更大、更明确

代表、委员们除了提出处罚和补偿问题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一些界定范围进行了讨论。市政协委员蔡新国提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都有范围划定,准保护区也应该有具体界定,包括禁养区、限养区都应该有具体的限定。

市政协委员刘瑞华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距水库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300米的距离太近,应该再远一些。刘瑞华还建议禁养区和限养区应该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标准来划定。明确水质的监督检测由哪个部门负责、多久检测一次都要有明确规定。

市人大代表薛冰建议对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应该有明确界定。《条例》实施后如何贯彻落实、如何发挥属地管理的责任也应该有细化的表述。

市人大代表魏景华说,准保护区应该算是限养区,比如养猪,500头以上的算规模养殖,要取缔。而对养殖数目500头以下的企业怎么处理,也需要有规定。

市人大代表张新武建议,对水源地上游的养殖和生产也应该有限制,因为水是流动的,在其他地方污染后进入水库也会造成污染。

市人大代表龚红美建议,两个水库的保护区范围应该一致,水质标准表述应该更通俗。另外,《条例》(草案修改稿)应该再加一项,通过渗透对水体造成影响的也应有具体措施和规定。罚款标准应该与新修订的环评法保持一致。

市人大代表张景坡认为,准保护区严禁取砂取土应该定格具体范围。“定期巡查”表述太模糊,应有具体时间。

市人大代表吴月莲提出,“科学使用农药”应改为“禁止使用农药”,因为农药怎么科学使用都有残留。另外,她认为退耕还林范围应该有明确界定,并必须执行。

主体责任划分应该更明确

 “对水面游船应明确监管部门,景点设置的垃圾处理设施也要明确由谁监管,出现应急情况要有机构有方案应急处理。”市人大代表冯路顺说。

市人大代表李全新建议处罚方面应该由业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人大代表万平建议,水源监测应该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都应该定期对外公布。市人大代表余永旺认为,应该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

市政协委员刘杰认为,制定条例时,需要进一步调研,相关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达标排放”标准谁来定、谁来监督,都需要明确。市政协委员王慧玲认为,处罚权委托给水库管理机构不合适,应该成立一个稳定的机构,便于问责。

一些小问题不容忽视

 

除了上述问题外,代表、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细节问题。市政协委员张志林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应该加以注释。划定保护区域时要有明显标志。市政协委员薛豫霞提出,应明确接受举报的单位和电话。市政协委员常玉柱提出,西部山区建风力发电破坏林业和生态问题不容小觑。市人大代表赵金光提出,石材加工和秸秆乱堆污染以及石材加工企业关闭后的复耕、复林等问题都需要关注。

为期两天的讨论结束后,张德轩对此次座谈表示满意。他说,大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发表了意见建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希望通过这部法律保护“大水缸”的共识。“通过这次讨论,我们发现这个条例还有很繁重的修改任务。”张德轩要求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作为修改的依据,希望通过反复的讨论,集思广益把这部法规修改好。他说,修订好这部法规人人都有责任,人人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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