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03 10:5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
□晚报记者 杨 丽 通讯员 刘耀强
本报讯 2016年7月20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李某减刑一案。本次庭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社军担任审判长,并通过互联网对庭审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同时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实质化审理确保“阳光”减刑
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本案中,豫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何证明李某“确有悔改表现”是本案庭审的重点。法庭组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豫南监狱出示的罪犯李某的悔过书、“三课”教育成绩单、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李某同监区的两名罪犯也对李某热心助人的悔改表现作出证明,通过对李某在监狱的一贯改造现象进行实质化审查,确定其服刑悔改成果。经过法庭调查,最终法庭依法裁定减去罪犯李某剩余刑期。
“我很庆幸我是真的悔改,如果我在监狱里有一点对抗改造的表现,今天恐怕我还不能自由。”庭审结束后,年仅25岁的李某哽咽地说。
一位人大代表旁听此案后很是感慨。他说:“这次庭审既体现了减刑的严肃性,也堵塞了罪犯及其亲属通过人情、金钱买通执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的漏洞,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让老百姓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促进“确有悔改表现”制度证明常态化
“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的一个法定条件,对该条件严格认真审查,关系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正,关系到刑罚执行价值制度的实现。 “本次庭审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一个缩影。”谈及此次庭审的意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侯志安说,院长张社军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深化“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重点在于要克服以前的形式化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审查要全面细致,把关要认真严格,要促进“确有悔改表现” 证明制度常态化。
据统计,近一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开庭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0余件,以此方式审结的案件无一件被法律监督机关、服刑罪犯、群众提出异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md.yuduxx.com/tianzhong/480418.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