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3 10:5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 李一帆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在湿滑的地板上滑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一半,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某大型超市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6590.42元。
2016年6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到被告某大型超市水果区蔬菜区购物时,因该区域内地板湿滑摔倒受伤。后经诊断原告李某所受损伤为左股骨下段骨折。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16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经鉴定,原告李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大型超市水果蔬菜区购物时,因该区域地板湿滑摔倒受伤,被告某大型超市对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近期,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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