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2 15:4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今报驻马店讯 同一法律事实,已经法院审结处理过,就不能再起诉,同一法院当然也不能再受理,这是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然而近日在上蔡县,生效5年多,再审驳回的同一法律事实案件,在立案庭庭长不知晓、主管立案工作副院长未签字的情况下,竟蹊跷地又立案了。昨日,上蔡县芦岗乡贾竹园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刘军志疑惑地对记者说:“难道上蔡县个别法官能私下立案?”
6年前,欠款纠纷经法院调解后生效
1994年刘军志的建筑队承建上蔡县业余体校综合训练楼,由于工程竣工后体校拖欠工程款及利息96万元,刘军志一纸诉状将业余体校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工程款本息。2000年11月23日,经上蔡县人民法院协调,双方达成调解:业余体校同意将一、二层综合训练楼32间房屋以每年5.2万元的租赁费租给刘军志使用20年,总租赁费为104万元,以抵所欠刘军志的工程款本息96万元,余款8万元。刘军志先预付业余体校60万元,待20年租赁期满后,双方再以此条件续订租赁合同10年。
2005年4月,新任上蔡县业余体校负责人李双喜以调解书显失公平为由申请上蔡县法院再审,上蔡县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驳回业余体校申请。
今年,同一纠纷又在同一法院立案
今年4月8日,刘军志突然收到上蔡县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他这才知道,业余体校又向上蔡县法院起诉了。
“生效多年的同一法律事实案件,又有去年法院再审驳回书,今年怎么可能在同一法院又立案呢?我找到上蔡法院立案庭庭长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他们都称不知晓,也没在立案文书上签字。难道法院个别法官未经立案庭庭长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查和签字就能违法私下立案?”刘军志不解地说。
5月10日,上蔡县法院一姓张的副院长承认业余体校起诉状没经过他审查,他也没有签字就立案了:“这次从立案到审理都由上蔡县法院一名姓李的主管民二庭的副庭长一手操办。立案本应由当事人到立案庭申请,而这位主管民二庭的副庭长却亲自两次到立案庭立案,而且在立案庭庭长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未签字的情况下私自立案。我不知他到底和县业余体校私下有什么交易,但我知道他这样做违背立案程序和立审分离原则,是明显的徇私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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