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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安局严厉打击传播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摘要]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马红宇)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确山县公安局采取行动打击网络犯罪,依法查处了一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据统计...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马红宇)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确山县公安局采取行动打击网络犯罪,依法查处了一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据统计,2015年以来,确山县警方因此共批评教育12人,行政处罚8人,其中行政拘留6人,行政罚款2人。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案例 

  2016年2月13日,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村民刘某在自己手机微信朋友圈里散布确山县一派出所长和指导员酒后暴力执法虚假事实;2016年2月18日,其又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中散布河南省确山县一派出所长和指导员暴力执法虚假事实。  

  针对刘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确山县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行政拘留9日。

  警方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依法、准确打击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国家司法部门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编造传播恐怖袭击谣言,制造混乱和恐慌,危害极大。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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