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7 15:5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申请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本案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田建中,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张功臣,男,1965年5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功臣申请执行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称,本院所冻结的该镇政府帐户系财政资金帐户,用于县财政预算资金的转移支付,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张功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异议人平舆县阳城镇人民政府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辛 民
审 判 员 高 洪 新
助理审 判 员 刘 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长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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