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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摘要]晚报记者周心放 通讯员王珊乔国刚 本报讯 昨天,为感谢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宋某来到泌阳县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 2004年,原告宋某与被告曹某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场,双方约定,被告曹某负责投资建石子场的所有资金,原告...

 晚报记者周心放

通讯员王珊乔国刚

本报讯 昨天,为感谢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宋某来到泌阳县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

2004年,原告宋某与被告曹某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场,双方约定,被告曹某负责投资建石子场的所有资金,原告宋某提供矿山,利润各分一半,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2006年双方合伙结束。双方在合伙期间,因投入资金、销售收入、支出等事项发生纠纷,账目未能清算,后原告宋某起诉至法院,被告曹某提出反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支付给原告宋某150000元(除去原告宋某自愿放弃68680元),双方在合伙期间彼此所持对方所有有价值的收据作废。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张松礼迅速将款项执行到位。

至此,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该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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