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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泄私愤 触犯刑法被判刑

[摘要]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 2015 年 1 月 24 日下午 ,泌阳县赊湾镇的王某伙同他人在泰山庙乡孙桥村委二郎村偷取万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时,被村民抓住,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多名村民围住王某不让民警将其带走,后上邵村村民强行将王某带往上邵村,张某、赵...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2015124日下午泌阳县赊湾镇的王某伙同他人在泰山庙乡孙桥村委二郎村偷取万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时,被村民抓住,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多名村民围住王某不让民警将其带走,后上邵村村民强行将王某带往上邵村,张某、赵某(均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薛某等人围住王某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参与对偷狗者实施殴打,致偷狗者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由于各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宜区分,故不再划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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