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09 09:3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参与对偷狗者实施殴打,致偷狗者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由于各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宜区分,故不再划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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