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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原《条例》有哪些不同之处? 答:新《条例》为顺应无线电事业发展的特点、新变化,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原《条例》有哪些不同之处?

答:新《条例》为顺应无线电事业发展的特点、新变化,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在频谱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借鉴国外的做法,增加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分配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制度;明确了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等使用的频率不再实行许可;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卫星业务广泛应用的需要,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明确了卫星无线电的取得方式、申报协调程序、卫星工程的频率可行性论证等要求;完善了频率收回制度,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使用率未达到许可证的频率可以收回。

二是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除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电台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并完善了许可条件和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庞大的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不再实行许可;明确了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由有关部门审批。

三是在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程序,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研制、生产、维修发射设备的管理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通过总结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经验,新增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发射设备需进行备案;规定了质监、工商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是在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明确了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城乡规划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对“射电天文台”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选址前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论证;强调了对船舶、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专用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可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或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五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于擅自使用频率设置电台的,罚款上限由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0万元;对于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规定了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10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关于向境外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维修发射设备改变核定的技术指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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