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9 15:2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晚报记者 高琳琳
本报讯 市民陈女士在家门口的一家超市购买了几袋火腿肠,回家后发现过期了。她向超市索赔,对方称陈女士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昨日,陈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
陈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在家门口的超市购买了几袋火腿肠,准备周末和家人外出野炊。后来,家人在做饭时打开一包,发现火腿肠过期了。随后,陈女士来到超市索赔。
超市负责人查看店内的监控后称,陈女士购买火腿肠时在柜台前查看了好一会儿,肯定是看到食品过期了才购买的,超市不负责赔偿。
陈女士说,自己当时是查看火腿肠的配料,并没有注意生产日期,超市负责人是故意推卸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驿城区消协的工作人员。据对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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