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1 12:5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晚报记者 袁 敏 张丽丽
本报讯 昨日,汝南县的张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在上班途中被人撞倒,导致腿和盆骨受伤,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才出院。“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她问。
张女士说,今年5月,她应聘到汝南县一家保健品店上班。3个月后的一天,店里通知厂家搞活动,让店员第二天早些去。为了早些到店里,张女士第二天早上不到7时就去上班,但途中被人撞倒了。
“我的腿、盆骨以及腰部都受了伤,在医院治疗一个月,前后花了7000多元钱。”张女士说,当时,路上的人比较少,对方把她撞倒后就离开了。由于她家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她看病花的钱都是兄弟姐妹凑的。保健品店知道后,给她2000元钱,她嫌少没有要。张女士说,她是在上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想咨询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昨日上午,记者就张女士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提醒,由于反映人说单位搞活动提前上班,反映人需要提供提前上班的证据。此外,她还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看她是不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的话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反映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汝南县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等认定书下达后再做工伤鉴定。”该工作人员说,如果反映人的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救治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的话由单位支付。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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