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4 11:4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本院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是法定的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机关,享有颁证职权。原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虽然于1987年因民事诉讼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但获取权利之后,至今长达20多年并没履行对房屋管理修善的义务,造成大部分房屋自然坍塌灭失。剩余房屋由于第三人李雪山的父母从1982年入住至今进行管理和维修才保存现在,也已成为危房。土地所有人上蔡县洙湖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对该土地进行调整和统一安排给符合用地条件的本村委村民使用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作出的(1999)豫法审监民字第8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答复“至于乡政府对这块有争议的宅基有没有所有权,应由村委会依法予以协商解决”。根据上述答复意见,洙湖村民委员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有权进行调整和统一安排,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对土地主张权利,缺少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长 李雪梅
审判员 刘惠民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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