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26 17:3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2012年2月1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11月3日做出了《李斯路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即《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政122号)予以公告,牵涉到200多家城镇居民的房屋将被征收。旧城区改造的目的就是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对此,也是广大被征收户多年来期望已久的意愿。然而上蔡县政府以打着李斯路旧城改造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进行盈利性的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侵犯广大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其中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与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而上蔡县政府确将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发包给开发商(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开发商出资建设李斯路,支付补偿资金,方法是将全长643米的李斯路两侧总建筑面积48676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5016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23660平方米)搞房地产开发,从中谋取暴利。将被征收户迁到远离原居住地的原县面粉厂院内。上蔡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这是法律赋予给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也是对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特别规定。而上蔡县政府辩称: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改建地段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那么,上蔡县政府在改建地段所建48676平方米的建筑何用?如果不能在改建地段为被征收人提供房源,谈何旧城区改造,谈何提高旧城区居民生活质量。这种作为与情与理与法都难以自圆其说。
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拆建上蔡县城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中显示,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而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共收到983.8万元的旧城改造保证金,谈何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而上蔡县政府就是与国家的法规、政策对着干,制订土政策,近段时间以来,县政府多次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牵涉到被征收户的亲属、子女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是不签字的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不准上班,并派有关部门找这些单位的茬,让领导给施加压力,为了保着亲属、子女的饭碗,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户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字。有卫生上的、交通上的、工商上的、税务上的、卫生上的、环保上的、教育上的、公安上的,司法上的等,甚至连个体户也不放过。被征收户不服县政府的征收决定,依法定程序申诉,可法院还要向县政府请示批复,法院的判决完全是县政府的旨意,天理何容,还要不要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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