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1 11:1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另查明,刘桂美与李保山系夫妻关系,杨春系刘桂美、李保山的女婿,刘桂美已去世。本院民事审判庭依原告申请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上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保山所有的位于西街西城巷(建设银行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300平方米,该宗地证号2610057。
本院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进行登记,颁发或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其法定职责。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妨碍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杨春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交纳的契税完税票据和原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丈量、测绘核实及审批为第三人杨春颁发了上房权证字第201000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颁证行为事实清楚。原告赵九诉称第三人杨春伙同其岳父李保山及岳母刘桂美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于2009年12月12日订立转让协议,欺骗被告为其颁发了上房权证字第201000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原告赵九并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杨春与李保山、李桂美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其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黄新军
审判员 刘惠民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洪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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