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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提高民商事案件及时履行率为执行环节减压
作者:汝南县人民法院 秦献忠 发布时间:2012-06-07 10:56:40
为避免案件调解后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履行,打破执行环节壁垒,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后自动履行率、当庭履行率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减轻了案件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
一、达成调解协议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履行时间和期限,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例如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于2012年x月x日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5000元。但考虑到被告很有可能举家外出务工的现实,于是在与原、被告陈明利害关系后,原告放弃了部分利益,被告于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履行即完毕上述款项。
二、对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类案件,法官在案件调解后建议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采用多种履行担保方式,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
三、引导当事人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情况进行约定,防止权利人利益因义务人不完全履行而受损。若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权利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所放弃的部分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案件在协议中明确告知,如果履行义务一方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而加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的成本,促使其自动履行。
四、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动、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动员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调解协议。例如原告商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原、被告矛盾太深,被告去原告处拉回自己应得的财产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纠纷,于是主审法官就在协议达成后另和原告协商将涉财产履行部分,由原告运到法庭,在法庭进行交割,不但避免当事人直接接触产生新的矛盾,而且使案件得到了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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