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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网络编辑:admin 发布时间:09年06月12日1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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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移化解关口,探索民事纠纷多元调解之路
汝南县人民法院通过总结近年来的调解工作经验发现,有些进入诉讼程序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并不是很激烈,很多情况下通过引导和沟通,在诉讼之前完全可以调和。为此,该院适时更新调解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的关口实质性前移,延伸到当事人起诉时,形成“诉前调解”机制,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构筑起一道保稳定、促和谐的防线,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首选方式和诉讼调解的有益补充。该院根据工作实际及诉讼调解具有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特征与优势,有针对性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综合治理”各类矛盾和纠纷,积极探索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2008年年初该院向县委政法委提出在全县营造大民事调解格局的建议,得到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在县委政法委牵头下,该院和县司法局于2008年2月探索建立了诉前调解模式,即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部分民事案件立案前由立案庭及各法庭委托司法所、民调组织、人民陪审员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领导重视,健全网络,是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前提
为更好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汝南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以王长安院长任组长,该院民庭、立案庭、法庭庭长及各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民事纠纷诉前调解领导小组。
在此基础上,该院又广泛地在全县各阶层、各部门构建诉前调解网络,从全县选定了369名诉前调解员,诉前调解员由各人民法庭、司法所管理使用。在对调解员的管理使用上,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选择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二是由法庭专门委托基层民调组织或调解员。三是由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自行主持。
三、完善细则,效力对接,是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的关键
为利于操作,该院从程序的启动到档案管理予以详细规定: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到立案庭、各人民法庭立案时,立案接待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该协议书装入诉前调解卷,转入诉前调解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直接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从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为明确诉前调解范围,该院规定特别程序、公告送达程序等不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无效纠纷除外)、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或人民法庭主动宣传诉前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可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
为保障程序对接,该院根据案件类别及诉前调解结果采取不同的程序:调解成功,即时结清的或者离婚纠纷经调解和好的,当事人不再请求立案的,可不予立案。调解不成功的,各业务庭根据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办理立案手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四、诉前调解开展以来取得的效果
诉前调解工作的扎实开展,取得了与诉讼调解相得益彰的司法效果,给汝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一是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联动,丰富和完善了该院调解体系,使调解的功能更加完备,不仅可以直接化解矛盾纠纷,而且为诉讼调解打下坚实基础、创造便利条件。二是更加方便纠纷的处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三是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诉前调解除了审判人员倾注一定精力外,多数情况下采取委托调解的方法,比诉讼调解成本要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四是便于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由于诉前调解的关口前移,有利于在最佳时机解决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协议,化解纷争,案结事了,从而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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