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0 15:1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军,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常兴乡冯楼村冯庄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冯荣献(又名冯敏),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和孝镇政府家属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金柱(又名崔永刚),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和孝镇和孝村五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杰,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崔金柱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和孝卫生院。住所地汝南县和孝镇。
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行政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姬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勤,该院妇产科主任。
上诉人冯国军、崔金柱、崔杰,上诉人汝南县和孝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国军的委托代理人冯荣献、上诉人崔金柱、崔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朱青霞与上诉人汝南县和孝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山和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张爱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喜 禄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审 判 员 肖 贺 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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