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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当起纷争 致人轻伤获缓刑
作者:赵海港 发布时间:2009-08-28 17:44:13
被告人王某因向张某索要所欠卖猪款,与张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打成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在汝南县经营生猪生意,曾买过被告人王某的几头生猪,因怀疑王某卖给其的生猪系病猪,尚欠王某卖猪款一千余元没有支付。 200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张某到汝南县三门闸乡食品站收猪,被告人王某得知后前去食品站找张某讨要猪款,双方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王某将张某打伤,当日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眼眶内侧壁骨折、后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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