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5 19:2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鸣,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振礼,男,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车庄组。系被害人车莉杰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凤芝,女,196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车莉杰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秀兰,女,1953年12月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路庄村委路庄114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翔,男,2007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姚庄组。系被害人车莉杰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坤营,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翔之父。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鸣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振礼、贾凤芝、车秀兰、刘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李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振礼、贾凤芝、车秀兰、刘翔经济损失9601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振礼、贾凤芝、车秀兰、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李鸣不服,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当、李鸣有自首情节、刘坤营系车主、李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不当、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景海
审 判 员 马洪涛
审 判 员 史凌云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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