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5 10:1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老赖”被依法惩处
□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王平福
本报讯
在泌阳县人劳局对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石材厂法定代表人余某、实际负责人李某、彭某仍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泌阳县公安局对以上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李某于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彭某2名被告人负责生产事务和对外联络协调事务期间,拖欠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510113元。泌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名被告人仍然拒绝支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余某作为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彭某作为该厂实际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应根据各自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3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已经全部支付了拖欠工资510113元,得到了工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所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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